声明人:李菊兰
因为要回家,要身份证,我孩子给我写了“保证”,现声明作废。今后加倍弥补过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6月2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7/7/130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