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范海琴
我在看守所所写、所做的不符合大法的,一律作废。坚修大法紧随师,加倍弥补过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7月9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7/13/133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