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国民
2001年6月4日至2001年8月3日,在看守所被迫害期间,所说、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1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1/985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