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金桂兰、金桂茹
99年7.20后,在街道派出所签过字,还有一次家属代我签了字。在此声明:以前所签的一切作废。做好大法弟子应该做的三件事,紧跟正法進程。
本声明包含人数:2 名
声明日期:2005年2月25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2/986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