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于占国
我以前在拘留所、派出所、劳教所等处写过“保证书”之类的东西,不符合大法言行的一律作废。从新坚定修炼大法,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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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3月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3/98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