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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实事报道 > 严正声明 > 名单 声明人:黄娟花 1、1999年本人单位让本人写“不炼法轮功”的保证书;2、街道办事处让本人写“不去北京上访”的保证书;3、2004年夏,本人被公安拘留15天,写了“不炼法轮功”的保证书。以上三方面本人声明作废。今后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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