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杨法妮
在乡政府、公安局、看守所,写的“保证书”、“悔过书”,所说、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一定坚修大法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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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3月9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4/988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