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淑芬
在拘留所里,所说、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及所写的东西,一律作废。决心加倍弥补给大法带来的损失,坚修大法到底。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5/988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