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王洪波
我在2002年被非法劳教三年,在这期间曾经做过许多不符合大法标准的事,但都是违心的,声明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要求的全部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跟上正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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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3月15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6/989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