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璐、刘长太
公安局曾让我在“保证”上签字,被我严词拒绝,但我爱人(已离异)替我签了名,现在我郑重声明,有我署名的“保证”彻底作废。今后做好大法弟子该做的三件事,紧跟正法進程,走好最后的路。
本声明包含人数:2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2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6/989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