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董富兰
我于2000年10月26日到北京天安门正法,27日被送回当地派出所,由于学法不深,写下“不炼法轮功”,现声明所写的“不炼法轮功”作废。今后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03月16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6/989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