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王明远、张秀云
我和家人于2004年8月20日晚6点左右,被公安局非法拘捕,被判劳教三年,在拘留所别人代写了“保证书”,特此声明作废。洗刷污点,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
本声明包含人数:2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19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6/989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