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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声明人:李娜

    我今年14岁,我于1996年10月16日开始炼法轮功。在2001年2月中旬学校组织的一次“揭批法轮功签字仪式”的活动中,我们班代表整个年级在那块大布条上面签字,我也在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但在后来,我看了师父的经文之后,才明白在上面签字也是不对的。我声明我签下的字不起作用,作废。今后加倍弥补过错。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7月20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7/22/13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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