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沈金玉
在正法时期,不论是何时、何地所说、所写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话和文字全部作废。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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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3月5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7/990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