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蔡焕新
我在劳教所、派出所、法治教育培训中心以及其他场所所说、所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如“不炼功”或“悔过书”之类的东西,统统作废。今后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22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8/991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