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张宏业
以前在看守所、公安局、派出所,签过的字,全部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做好师尊要求的三件事,直至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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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3月9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8/991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