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孟繁芝
2002年,在丈夫遭迫害时,因常人心太重,替他签了字,做了不符合大法的事。现在我声明:所签的字全部作废。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8/991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