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沈纯芳
在2000年,邪恶强迫我丈夫所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东西,并签了我的名字。严正声明全部作废。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1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8/991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