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芝华、窦玉英
本人在2001年,由于形势和非法压力的逼迫下,由别人代写了所谓“不炼法轮功”的“保证书”,现在声明无效。特此证明。
本声明包含人数:2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1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8/991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