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侯双华
以前在各种场合签过字的,所说、所做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行为,全部作废。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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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3月12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8/991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