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孙灵贵、陈安国
我以前在劳教所,所说、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全部作废。以后要加倍弥补损失,走好最后的修炼路。
本声明包含人数:2 名
声明日期:2005年1月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8/991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