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蔡毓珍
在2000年底我们几个人在公园里炼功被派出所非法抓到拘留所10天,出来时写了保证“不去公园炼功”。现在经同修提醒,记起这个事。现在声明作废。今后努力做好三件事,正念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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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3月12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9/992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