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王臣、王连荣、赵长春
99年我向警察交过照片和签过名,被警察摁过指纹,所有做过的不符大法的行为全部作废。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3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25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9/992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