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娜
我严正声明所写的不符合大法“书面认识”一律作废。今后加倍弥补过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5月3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7/30/140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