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穆继慧
在派出所的要求下,我丈夫写了“保证”并签上了我的名字。对这种不符合大法的行为现声明作废。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6月29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8/1/141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