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广兰
在1999年11月4日,我曾在邪恶势力的强制下,在“保证书”上签名。在乡派出所办“洗脑班”上违心的说过不符合大法的话。我现在严正声明这一切都作废。今后加倍弥补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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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1年7月29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8/2/141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