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珍然
2000年夏季,我女儿替我写的“保证”,和我在民警的压力下所做的不利于大法的事,现声明一律作废! 今后坚修大法,加倍弥补,紧跟正法进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7月19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8/2/141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