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淑杰
我在单位所写的保证、在派出所在“保证”上签的字,声明一律作废!今后加倍弥补。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8月2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8/5/143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