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玉梅
我在派出所强迫下写下的不符合大法的话,现声明作废。今后加倍弥补。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7月3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8/6/143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