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何天慧
本人以前在公安逼迫下立的所有字据,有违大法的,在此声明作废。今后要加倍弥补,坚修大法,直至永远。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7月16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8/8/144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