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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实事报道 > 严正声明 > 名单 声明人:王敏 我在1999年7月22日到2000年之间,曾经给看守所,公安局写过替我妹妹担保的“保证书”;公安局把我姝姝的身份证没收了,我去要身份证,在公安局写过“拿回身份证不给我妹妹”的保证书,在这期间不管我替我妹妹担保过什么一切符合大法的言行和书面保证,一律作废。洗刷污点,彻底否定旧势力,做好三件事,加倍弥补给大法带来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2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15/9964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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