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沈锦华
在高压下,写的“保证书”一律声明作废。给大法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定弥补回来。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1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19/999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