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志杰
我在7.22以后所做的事情有违大法形象的,声明作废。今后加倍弥补,跟上正法进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5月9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8/17/149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