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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实事报道 > 严正声明 > 名单 声明人:刘黎明 本人在拘留所、在单位所写的任何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及“书面保证”一律作废!特此声明。今后加倍弥补。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8月19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8/22/1516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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