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石伟
2003年在劳教所由于怕心,我在劳教所写“悔过”,时至今日才悟到自己的行为不符合大法,我现在郑重声明:从前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行为全部作废。今后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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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4月2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5/5/1/1008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