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王春梅
1999年以来,当地派出所、居委会几次逼迫签名“不炼法轮功”。我违心签了名,做了不符合大法的事,现在严正声明一切全部作废。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4月2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5/5/1/1008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