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高秀
在居委会和派出所,所说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论,邪恶所作的什么记录,逼迫我盖的手印,一律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坚修大法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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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4月2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5/5/1/1008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