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金香
99年7月20日以后我在恶党威逼下所写的不符合大法标准的一切“保证书”和他人代写的东西一律作废。做好三件事,紧跟正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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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3月2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5/5/1/1008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