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玉明
2001年8月,当警察问我炼法轮功的情况时,我说过“没炼”的话,他做了笔录,我在上边签了字。现在声明所说、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2月2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5/5/4/1010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