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华
自99年后,凡是我签过的字,说过的话中有不符合大法要求的一律作废。洗刷污点,跟上正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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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3月29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5/5/4/1010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