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焕菊、刘進娟
在办理出国手续的同时,签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合同、协议,全部作废!紧跟正法進程,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2 名
声明日期:2005年4月2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5/5/5/101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