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凤珍
在当地派出所逼迫下,违心写的“保证”,按手印,所说、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声明作废。坚修大法到底。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5月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5/5/5/101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