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蓉华
我以前在邪恶逼迫下,说过的、签过字的、画押的,现在声明全部作废。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4月30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5/5/5/101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