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陈希玉
在99年7月30日,向乡派出所写了一份“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材料,所说、所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论,声明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坚修大法到底。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5月8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5/5/10/1014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