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叶安
在邪恶的迫害下,从99年起,我曾经在派出所,看守所,顺着邪恶签过名,按手印和照相。声明:我以上所做的不符合大法的一切言行,全部作废。今后加倍弥补以前的损失,做好三件事,紧跟师父走,坚修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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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5月9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5/5/13/1016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