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汪黎明
以前所说,所写,所做的一切不适合大法的言行,特别是曾经在劳教所被非法劳教期间所写的“悔过材料”特此声明作废。今后紧跟师父正法進程,做真修弟子。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5月10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5/5/13/1016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