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王爱民
以前被迫写过的“保证”和所说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话,声明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坚修大法到底。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4月20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5/5/14/101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