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吉素芳
2002年由街道来人代写一张“保证书”的条子,我丈夫代我签的名字,是对大法不敬,对师父不敬。严正声明:我的签字作废。今后洗刷污点,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23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5/5/16/1019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