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甘伟芬、张成玉、张淑华
我们在2002年服从了当地派出所迫害大法,恶警强迫写什么违背大法的东西和盖手印等,一律作废。我们一定做好师父教导的三件事,堂堂正正的做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
本声明包含人数:3 名
声明日期:2005年5月11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5/5/16/1019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