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常红霞
二○○○年四月份,我写的、做的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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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4年5月3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5/5/17/101996.html